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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當前人們對房價是否要計入CPI的爭論中,一個主要的分歧在於居民購買新住房到底是消費還是投資?按照西方經濟學的定義,投資的實施主體一般為企業,但是購買新住宅作為投資的主體確是居民。例如,在美聯儲主席伯南克與人合寫的《宏觀經濟學》中提出,將居民住房支出作為投資只是為了計算GDP,纔『把企業部門將住宅銷售給家庭的活動稱為居民投資』。從該解釋中可以看出,西方學者實際上是將居民投資變相的看作類似企業購買機器設備等耐用資本品的一種行為。
從寬泛的角度看,把居民購新住房作為投資行為是符合現代經濟學精神的,然而我過現在所處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理念決定了實際生活中住房支出的主要經濟屬性是消費,而非經濟學中的投資。因為這種行為更多的是為了滿足自身的消費需要,並沒有形成生產力不會增加未來的消費水平。因此將購買住房的支出視為消費更符合經濟實際,這樣計算出來的CPI纔能真正發揮其價格信號作用,揭示居民的生活開支變動情況。
作為度量社會物價水平尤其是與消費者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與服務的價格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消費者價格指數(CPI)是反映居民生活費用變化的指示器,也是消費者估計自身福利水平和評價宏觀經濟政策有效性的一個主要參考指標。西方之所以將通貨膨脹率和失業率之和稱為『痛苦指數』,無非是說這兩個指標共同構成了考量選民福祉的一把尺子。從這一意義上講,合理的CPI必須反映消費者在進行各項消費時的支出額度變化趨勢的。盡管在實際的統計工作中CPI不可能涵蓋家庭所有的消費項目,但它一定要包括那些最重要的消費項目,並根據各項支出的比例確定其權重。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城市居民對自有住房主要用途上的觀點不應該被『與國際接軌』的聲音所淹沒,經濟學家、政府機構有必要從經濟理論的實質性功能上重新審視這一問題,逾越理論與現實的鴻溝。
據悉,在1993年以前,有許多市場經濟國家也是把住房花費作為消費的。即使是在今天,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仍然是將購房支出視為消費的,美國、加拿大以及歐盟一些國家也在CPI的計算時對新住宅購買的消費特征進行了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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