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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005年我與某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時間和逾期辦證給購房者造成損失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後,我按照合同約定交納了房價款。同年12月4日,開發商通知我於12月18日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我按期辦理了交接手續。但是開發商以各種借口一直不給辦理房產證。我可以要求開發商辦理房產證並賠償逾期辦理房產證造成的損失嗎?
答:因開發商違背承諾造成業主不能及時領到本應屬於自己的產權證的情況時有發生,很多業主能忍則忍,認為反正自己實際佔有該住房,不願耗時耗力與開發商計較。其實,這樣做的風險是非常大的,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是按照登記來確認房屋的歸屬的,如果購房者拿不到房產證或者沒有辦理登記,會使自己的房屋處於一種不穩定狀態,容易產生糾紛。如果開發商『一物二賣』,還會使自己失去已經取得的房子。參照現行法律的規定,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完全可以提起訴訟。
本案中,雖然你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辦理房產證的時間和逾期辦證給購房者造成損失的違約金,但是法律已經規定了應對措施,即如果買賣雙方沒有約定辦理房產證的時間,以下時間視為開發商應當辦理房產證的時間:期房買賣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現房買賣為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當然了,開發商賠償了購房者損失後並不是就可以不辦理房產證了,賠償金的目的是督促開發商及時履行相關辦證義務,開發商只有在給購房者辦理了房產證後纔是義務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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