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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背景:幾乎所有的開發商,都毫無例外地將小區內的車位出售。這些車位,多半利用公用綠化土地或者人防工程名義建設,開發商並不能提供出合法的出售手續。這使得業主們稀裡糊涂地繳納不菲費用後,得不到車位的產權證明,車位的歸屬權問題依然模糊不明。舊的樓盤不消說,開發商賣了車位後走人,一些新的開發商,近日依然紛紛宣稱要出售車位,且車位越賣越貴,一個車位價位達十萬以上。這樣的問題,目前為大家普遍關心,好些糾紛由此而生。
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4條規定: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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