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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征物業稅
抑制了交易量而不是價格
從長遠來看,物業稅無法真正起到降低房價,穩定市場的根本作用。房價也無法回落到人們心理預期的水平。
物業稅的實質在於把包括土地出讓金在內的稅費均攤成70份(以住宅為例),按年收費,這樣在房產交易環節產品成本將大幅降低。但房地產開發成本的降低,不一定必然導致房價的降低,因為物業稅只是從開發成本的角度影響價格。然而,住房價格高低的影響因素是多方面的,土地的供應、價值規律決定的供求關系、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由收入水平決定的有效需求。在市場壟斷程度很高的情況下,稅收成本必定被轉嫁給在交易中處於弱勢一方,從而物業稅課征的結果是抑制了交易量而不是價格。
另外,黃秀梅教授還指出,從物業稅對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房地產市場的影響來看,開征物業稅,房價也並非就非常平穩。如:香港、英聯邦國家和美國都征收了物業稅,但最近幾年英聯邦各國房價也漲得很快。在這一點上,物業稅或許起到的是社會財富再分配的作用,但並沒有抑制房地產市場價格的功能。就我國而言,從稅收的功能來看,我國稅收的收入功能相對更為突出,而作為經濟杠杆的調節作用並不明顯,現行房地產稅收體系中的許多稅就是如此。
房地產市場急需
市場經濟下的供需調控
房地產市場無論如何調控,市場經濟條件下,依然要受市場規律制約。從目前的市場供求關系來看,房地產市場依然有著巨大的需求空間。城鎮化帶來的大量進入城市的農民,異地就業的大學生畢業生……這些都是住房的剛性需求者。在需求無法滿足的情況下,房價仍會居高不下。因此,從政府的角度來說,政府對土地控制權力的適當讓渡,提供更多的廉租住房、經適房以滿足需求,真正地減緩了市場壓力,房地產市場纔能降溫。
這一點上,香港的做法很值得我們參考。政府提供大量的廉租房,供暫時沒有能力買房的人入住,例如大學畢業生。當大學畢業生具備了一定經濟實力,不再符合廉租房條件,再自主買房。這樣房地產市場就處於一個良性的循環當中。
另一方面,土地環節聚集了大量的房屋開發成本,導致房價難以降下來。拿地的高成本,施工過程中的層層發包轉包等費用,都無形中增加了最後『產品』的價格。這些成本最終滾雪球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如果征收物業稅以後,沒有降低這部分費用,對於買方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此外,較高的居民私有住房比例也是造成高房價的一個原因。據一項調查統計顯示,05年中國居民私有住房的比例已經達到72.8%,這一比例超過了很多發達國家的水平。根據豐業銀行的統計資料顯示:加拿大房屋私有率為67%、美國房屋私有率為69%,而歐洲一些國家的住房私有率則維持在40%左右。相對於注重私有化的西方發達國家而言,中國卻擁有如此高的住房私有率不禁讓人驚嘆。這與中國人傳統的消費觀是分不開的。但是在這樣一個人口龐大的國家,想做到『人人有其房』,房價在短期內降下來恐怕是不樂觀的。
物業稅的法理思考
真正的受益者是誰?
盡管《物權法》的出臺為納稅人擁有房產的土地使用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根據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仍是國家,政府一方面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一方面又承擔土地市場管理者的職能,同時還是物業稅的征收機關和受益者,在這樣一個前提下,如果沒有一整套科學完善的物業稅收法律制度、公正的評估體制以及相應的納稅人權利救濟制度,就會為地方政府濫用稅權或進行權力尋租提供極為便利的條件。
其次,由於物業稅設計的一個思路是寬稅基,即幾乎所有的房產都應納入其征稅對象,即便是物業稅開征有助於抑制房產的投機活動,但在事實上仍然不可避免的加重了所有擁有房產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尤其是對那些無意於房產投機,只希望『居者有其屋』的納稅人影響更甚。
最後,黃秀梅教授表示,物業稅能否成為有效的宏觀調控杠杆,成為房地產市場的『內在穩定器』,必須結合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特殊情況來考察。目前的現實是:一方面是土地供應市場壟斷,另一方面土地及房屋需求量不斷遞增的情形下,物業稅能否真正起到房價穩定器的作用,仍然有待於進行深入的理論研究以及實踐的進一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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