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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題:一個項目延期近兩年交房,應業主要求,開發商和業主簽訂了補充協議,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但是張女士由於當時在外地,並沒有接到開發商的簽訂補充協議的通知,因此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補充協議,張女士向開發商要求支付同樣數額的違約金,但是開發商以其並沒有按時簽訂補充協議爲由,拒絕了她的請求。張女士想知道自己到底有沒有權利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律師解答:明州律師事務所的單薇律師認爲,首先,張女士肯定有向開發商索賠的權利,作爲出賣人負有按期交付房屋的義務,這種義務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實體交付,也就是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佔有、使用,另一方面,負有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義務,只有辦理了房屋產權證,買受人才能夠擁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權。在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的情況下,買受人有權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並同時要求開發商交付延期交付房屋的違約金。
補充協議視爲對原合同的變更和補充,必須買賣雙方採取書面形式並經過雙方同意,如一方不簽訂,視爲原合同沒有變更。買賣雙方仍然要受到原合同的約束。在該案例中,房屋由於買受人個人原因沒有與開發商簽訂後續的協商協議,但並不影響買受人要求開發商支付房屋以及賠償損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