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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這一規定,讓此前最多只有『70年大限的』房屋有望『代代傳承』。
據了解,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這些讓不少購買了自己住房的城鎮居民心存疑慮:建設用地使用期滿後,我們的房屋該怎麼辦?
我國從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改革開放,當時出讓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這就使得一些土地使用權期滿房屋的去留問題更加引人關注。現在,物權法關於70年後自動續期的規定,給不少人吃了一顆『定心丸』。
但是,不少人注意到,對於如何續期、怎樣辦理續期、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准和辦法如何確定等具體操作方法,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對此,不少人期盼著有關具體辦法早日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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