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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昨(9月27日)天發布通知明確,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
-重點支持首套中小戶型房貸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且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
商業銀行應提請借款人按誠實守信原則,在住房貸款合同中如實填寫所貸款項用於購買第幾套住房的相關信息。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幣貸款,下同)不得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但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於其月收入的50%。
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額度隨房產評估價值浮動、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貸款;對已抵押房產,在購房人沒有全部歸還貸款前,不得以再評估後的淨值為抵押追加貸款。
-『商住兩用房』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於45%利用貸款購買的商業用房應為已竣工驗收的房屋。
商業用房購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期限不得超過10年,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利率的1.1倍,具體的首付款比例、貸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對以『商住兩用房』名義申請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5%,貸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業性用房貸款管理規定執行。
-商業銀行應及時對借款人信用狀況進行查詢商業銀行接受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後,應及時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對借款人信用狀況進行查詢;貸款申請批准後,應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詳細記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號碼、購房套數、貸款金額、貸款期限、房屋抵押狀況以及違約信息等。
【權威問答】央行、銀監會負責人答記者問
不得隨房價上漲追加貸款
問:如何界定《通知》中的『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
答:《通知》中的『首套自住房』是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貸款所購買的用於自住的房屋。『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是指借款人利用貸款所購買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在接受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後,應及時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對借款人信用狀況予以查詢,貸款申請批准後再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該數據庫,以此確保對『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認定。
問:為什麼規定不得發放『隨房價上漲追加貸款』的住房貸款?
答:『個人住房循環授信』等貸款產品的主要特點是信用額度隨房價的不斷攀昇而增加,如果房價出現劇烈波動,貸款的信用風險將顯著上昇。《通知》規定不得發放『隨房價上漲追加貸款』的住房貸款,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商業銀行過度授信,維護金融穩定。近年來,我國住房抵押消費貸款增長很快,但違約風險已有抬頭趨勢。而『房價重估追加按揭』一類的住房貸款創新業務增長很快,《通知》規定不得發放此類貸款,有利於降低信貸風險,維護房地產金融市場的健康平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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