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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瑞格律師事務所的徐麗華主任律師、李捷律師、王立寧律師給讀者講解了房地產糾紛中典型案例、房屋租賃中的相關問題,以及《物權法》出臺後物業管理的新變化與業主權利的變化。
筆記足足記了6頁紙
9點半講座開始時,會議室座位已全部坐滿,許多讀者拿起了筆和紙聽講,聽到要點處,還動筆記下。王先生是讀者中聽得最認真的一個,在王先生的同意下,記者翻了翻他的筆記,足足記了6頁紙。
售樓廣告有假可告民事欺詐
徐麗華律師給讀者講的都是比較典型的案例:房地產公司刊登了售樓廣告,廣告中提供的住宅和設施包括內塑鋼門、地下車庫、屋頂花園等,王某看後與房產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但拿到房後纔發現原先的承諾都沒有了,王某要求房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而房產公司認為廣告不過是要約邀請,故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徐律師認為,『本案的情況不構成要約,因為從廣告的目的看,是一種宣傳促銷活動,目的並不是訂立購房協議。』同時,徐律師表示,雖然此案並不構成要約,但現實中,像王某這樣的情況還是很多,他們可以以公司實施民事欺詐行為起訴。民事欺詐,是指當事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辦法,使對方與自己訂立合同,成立民事法律關系。
此外,王律師還對10月1日即將正式實施的《物權法》做了詳細解析。主講房屋租賃問題的李捷律師提出,在租賃過程中,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必須采用書面合同,纔能從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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