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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18日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銷售監管工作的通知》提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前不得進行預售或變相預售,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通知要求,加強房地產企業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嚴禁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以放號、內部認購、內部登記、辦理VIP卡等形式收取定金、誠意金、會員費等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已收取以上費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通知下發之日起15日內退還違規收取的所有費用,並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報告清退情況。
福州市政府表示,對違反通知規定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房地產項目,除清退已收取的預訂款外,由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予以延期3個月發放預售許可證(從其具備預售許可條件算起),情節嚴重的,予以延期至該項目竣工驗收後發放預售許可證。
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同時提供市價格主管部門出具的一房一標價報備回執單。規劃建築面積超過1.5萬平方米的低層住宅,每次申報預售面積不得少於1.5萬平方米;規劃建築面積少於1.5萬平方米的低層住宅,應當一次性申報商品房預售許可。除低層住宅外,規劃建築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其他項目,每次申報預售面積不得少於3萬平方米;規劃建築面積少於3萬平方米的,應當一次性申報商品房預售許可。對違反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不予受理申報預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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