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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陽法院調解審結了這樣一起裝修樓房欠款糾紛案,樓房主人為沒有簽裝修合同,付出了8500元的『代價』。
2005年春,小馬為結婚買房裝修,經聯系找到了於某,雙方口頭約定了有關材料、質量、人工費等事項。2005年6月,於某按約完工,向小馬討要剩餘的材料費及人工費10443元。雙方對材料費沒有爭議,對人工費卻各執一詞,於某認為當初約定人工費每天40元,小馬予以否認。在幾次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於某將小馬告上了法庭。
法庭審理中,於某提供了有小馬簽字的預算表,該表格明確寫明人工費每天40元。但小馬辯解自己簽字僅是對預算的認可,並沒有同意每天40元的工錢。另據小馬稱,他僅欠於某工、料費5000元,但雙方協商的通話記錄顯示,於某並沒有確認這5000元的欠款。法庭審理後認為,雙方裝修樓房的事實存在,就人工費等問題應本著友好的態度進行協商。在法庭的主持下,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小馬當日一次性付給了於某各項費用8500元,一場裝修糾紛纔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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