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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昨天提交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修正草案中調整了裝修禁止性行為,增加了涉及房屋安全的相關規定,還增加了處罰條款。
《修正案草案》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在房屋裝修前采用書面形式向房屋所在地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備案。如有違反,未在房屋裝修前進行備案的,由房屋所在地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其中對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非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住宅裝修與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拆改承重梁、柱(含構造柱)和基礎結構;拆除承重牆體或在承重牆體上開挖門洞;在懸挑樓梯的承重牆上挖洞;在懸挑陽臺拖梁部位的牆體挖洞;在樓面板上砌牆及超標增大荷載;在樓面結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在房屋頂面上擅自加層建房搭棚;將不具備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擅自調整、變動房屋消防、燃氣、電力、城市集中供暖、給排水等設施設備的。其中後面兩條為增加的內容。
裝飾裝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並由原設計單位出具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裝修設計。違反此條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修正案草案》對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房屋進行了規定,那些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有危險癥狀的房屋;擬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等的房屋都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同時, 《修正案草案》還規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房屋安全鑒定人員作虛假鑒定的,由所在單位或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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