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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類企業可集資合作建房
國務院表示,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
《意見》明確指出,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准、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餘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意見》明確指出,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新建廉租房應小於50平方米《意見》明確指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並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回購;也可以考慮相對集中建設。同時,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中小戶型住房面向社會出租。
經適房應在60平方米左右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
《意見》同時明確界定了經濟適用住房的標准。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為繼續抑制房價,《意見》要求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得低於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
轉讓經濟適用房要補差價為了嚴格控制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見》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這些規定都將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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