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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張先生2004年在省城購買了一處期房,說好2005年3月份交房,但至今該樓盤只是主體工程完工。去年初,他與裝修公司簽好了合同,並付了幾千元的定金,然而由於延期交房,他的裝修定金將蒙受不少的損失。而且,隨著裝修材料價格上漲,他的損失也越來越大。眼看時間一拖就是兩年,張先生想退房。但他諮詢律師獲知,法院的訴訟期為兩年,如果過了兩年,訴至法院也不再被受理。
像這樣的例子不在少數。記者了解到,除了開發商延期交房外,購房者經常遇到的問題還有收房時發現原規劃變更、面積縮水、戶型改變等。但是由於前期缺少必要的約定,消費者往往無處『伸冤』。
對此,專家提醒,為了避免這樣的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可以在合同中事先說好:開發商須於某年某月某日前將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如果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那麼購房者應給開發商一個寬限期,允許開發商在該寬限期內交房。但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購房者已交付的購房款從合同規定的交房期限到實際交付日期所發生的利息計算;如果開發商在寬限期限過後,仍不能交房的,那麼購房者可有權解除合同,同時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根據《合同法》規定,只有當一方當事人有重大違約行為時,另一方當事人纔有權解除合同。因此,當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時,一般來說購房者並不能馬上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在寬限期限過後,開發商仍不能交房,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要求其返還所交的預售購房款和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同時,省城一位房產律師提醒,只要過了約定交房時間,哪怕是一秒鍾,購房者的利益就已經受到了侵害,開發商就應該按約定的比例進行賠償,途徑是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但購房者應該知道的是,一年之內屬於行政調解有效期,法院的訴訟期為兩年,如果過了兩年,訴至法院也不再被受理,所以購房者如果走法律途徑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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