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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今後的命運如何?如果對存在已久的『小產權房』全部一拆了之,那麼誰來為拆除『小產權房』所帶來的損失埋單?
國土部稱『小產權房』非法6月18日,建設部發出風險提示,城市居民不要購買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日前,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也明確表示,在現行政策下,『小產權房』無疑屬非法之列。
甘藏春指出,根據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法律規定只有四種情況:一是農民的宅基地,二是農村公共設施的用地,三是農村興辦的村辦企業或者聯營企業,四是根據擔保法,使用農村集體用地抵押權實現的時候可以允許。除此以外,都是現行法律不允許的。
由於『小產權房』不是依照國家規定建造的,購買此類房屋的人的利益也將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山東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李鐵崗說,『小產權房』就像非法生育的孩子,已經出生了,總不能一下子掐死。合理的辦法是補交罰款,給予落戶。
李鐵崗同時建議,政府要為城市低收入群眾提供更多的質優價廉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
轉為國有土地纔能拿證『一拆了之,勞民傷財。有的人已購買入住多年,一下子拆除掉他們住哪裡,會帶來不穩定因素!』一名村乾部的一番牢騷話很具代表性。
南京市國土局副局長丁和庚說,『小產權房』歷史成因復雜,有些有合理的因素在其中,對小產權房的處理要謹慎。目前的處理有兩種方式:對於符合土地規劃的已建小產權房,按規補辦手續,將集體土地轉換為國有土地,將可得到產權證和土地證。否則仍舊屬於不合法。對於不符合土地規劃的小產權房,土地性質不進行轉換。
長三角一名城建官員解釋說,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土地分國有和集體兩類,國有土地能夠進入交易市場,通過拍賣後體現價值。而農村集體土地不能進入土地市場,必須先轉變用途,變為國有土地。
亟須打破城鄉二元結構『憑什麼地方政府只花費幾萬元的補償就可以征用我們的土地,而後再以數百萬元一畝的高價拍賣給開發商。』一些村民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同地不同價』『同地不同「國民待遇」』的疑惑和不滿。『「小產權房」的存在其實源自土地資源的城鄉二元分割。』四川省建設廳村鎮建設處處長文技軍解釋說,如果農村集體土地遲遲不能合法化入市流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只能面臨兩種選擇:被動地等待政府征地,將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獲取一定的土地增值收入;或是冒著不受法律保護的風險,主動地流轉集體土地以提前並最大化實現土地增值。
『小產權房』在事實上再次證明了,城市與農村在各自發展進程中日益暴露的種種弊端,不可能在自身封閉的系統內加以克服,為避免雙方存在的缺陷,亟須打破城鄉二元社會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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