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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一紙《關於取消部分地方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取消了『關於房地產開發商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在通知中要求,停止1989年下發的629號文件中關於『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在計征土地使用稅時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行政審批權限。
國家稅務總局地方司有關人士表示,為了抑制投資過熱,促進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近年來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宏觀調控措施,特別加強了土地的管理,但一些地區和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過快、亂佔濫用土地的現象依然嚴重。收回地方土地使用稅征收審批權限,將提高土地持有成本,防止囤地現象的產生。
國家稅務總局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費上一直持從嚴態度。去年8月1日,國務院明確提出了『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單位稅額,嚴格控制減免稅范圍』。
去年12月31日,國務院頒布了第483號令,公布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宣布從2007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稅稅額標准提高了兩倍,同時,將外資企業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
『其實,有關房地產行業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的行政審批規定早就已經取消。』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所長張培森表示。
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規定,除經批准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各級稅務機關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這個通知精神,除了建設經濟適用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過程中均應繳納土地使用稅,不得享受減免稅政策。以往有關減免優惠等審批規定應該已經失去效力。
『國家稅務總局重申取消開發商土地使用稅優惠,應該是一種對已實施規章的清理行為,對房地產行業事實上沒有太大影響。』記者采訪的一位專家如是表示。
但是專家同時認為,從城鎮土地使用稅提高兩倍,到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提高1倍,再到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以及現在的停止地方的稅收優惠審批權,今年以來相繼實行的土地稅費新政也傳遞出房地產調控進入稅費政策調控新階段這樣一個信號,對土地空置現象會有一定的緩解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安體富認為,事實上,這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開發企業的成本,這些成本有可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進一步推高目前高漲的房價。
長城證券研究師劉炎卻指出,雖然土地使用稅一再提高,而且這次也取消地方權限,對於開發商開發成本來說影響甚微,實際影響將小於上次的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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