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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對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作出終審判決,開發商未將辦理產權證所需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導致業主無法辦理產權證,應承擔違約責任。
2005年7月10日,鄭女士與福州一房地產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房款為18萬元,鄭女士一次性付款,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一年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賣方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賣方責任導致買方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產權證的,買方有權退房,賣方須支付已付購房款1%的違約金。
合同訂立後,鄭女士付清購房款,開發商於同年7月11日交付房屋。由於開發商未將辦證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鄭女士一直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證。今年1月,鄭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退還購房款並支付違約金。
福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賣方有義務協助買方辦理產權證,且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開發商負有義務將辦理產權證所需資料報登記機關備案。由於開發商的違約行為,導致鄭女士無法辦理產權證,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最後判決,開發商退還鄭女士已交的購房款及公共設施維修基金,按購房款1%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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