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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讀者來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問題,本報邀請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劉淑霞律師,為讀者答疑解惑。
2007年3月,程女士通過某中介公司購買了吳先生名下的房屋一處,三方共同在房屋買賣協議上簽字後,程女士依約交付了定金、中介費及購買房屋的全部款項。但就在入住裝修時發現餐廳門框上有裂縫,經鑒定裂縫是人為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程女士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劉淑霞律師解答:首先,房屋裂縫系人為造成,原房主應承擔相應責任。這裡又分兩種情況:如果該房屋裂縫屬於重大質量問題,已經影響到正常居住和使用安全,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程女士可以解除與吳先生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要求返還購房款並賠償相應損失;如果該房屋只是一般質量問題,不影響正常居住,則程女士有權依照合同法追究吳先生的違約責任,要求其維修房屋。
其次,中介公司是否承擔責任應當具體分析。中介公司提供服務系居間服務,其與委托人形成居間合同。所謂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如果中介公司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過錯,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退還程女士中介費,反之,如果中介公司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客觀上履行了相關義務,則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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