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說,建昌道建紅裡21門15戶居民的供水問題只是一個個案,類似的供水問題本市還有許多。自來水公司工作人員認為:『近年來由於供水管道老化斷裂斷水的問題不斷出現,有不少還是違章建築引起,類似糾紛也時有發生。自來水公司會盡到自己的職責,但產權管理單位的配合,協調好方方面面的關系纔能及時、快速地解決問題。如果協調失敗應訴諸法律。』的確,公共設施設備出現故障後(如供水等),究竟由誰來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南開大學法學碩士徐廷斌認為這個問題涉及到房屋產權,十分復雜。『對於公有住房集中的舊住宅小區,根據有關規定,產權單位或公房管理單位,負責單位產權房屋的經營管理和維修養護。本案就屬於這種類型,底商產權單位即街道辦事處,對自來水供水管道的破裂有責任組織維修。同時,根據《民法通則》,為修繕樓房的公有設備或相鄰房屋、設備,相鄰方即該居民樓的底商有義務予以配合。如果街道辦不及時履行自己的義務,底商不配合,居民可一並向法院起訴。』
『另外,對於公房售出後產權為個人的住宅小區,有關部門制定了相關制度,建立專項的公有住房出售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分擔小部分和售房單位分擔大部分,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基金使用,要由售房單位依據業主報修和現場查勘情況提出修繕項目,制定修繕方案,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組織修繕工作。第三,對於新建住宅小區,公共設施在保修期內出現了故障,是由建設單位(或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維修的責任,如果建設單位不履行義務,業主委員會則可直接向法院起訴。公共設施過了保修期後出現的問題,可由業主委員會通過法定的程序提取專項的住宅維修基金,找相關專業單位來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