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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因私下轉讓購買經濟適用房房號而引發的案件,法院認定私下轉讓購買經濟適用房房號協議無效,判決轉讓者王某返還原告李某購房名額轉讓金8萬元、聯系人邢某返還原告購房名額轉讓金2.3萬元。
據了解,2006年9月25日,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簽訂了《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王某將自己在朝陽區?頭地區翠城經濟適用房E區范圍內部分住房的購買權轉讓給李某,李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人民幣8萬元整。此後,李某又向聯系人被告邢某支付了轉讓金2.3萬元。邢某向李某出具了收據一張。李某在與王某簽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前未經過有關部門的購房資格審查,後李某拿著轉讓的房號去購房時遭拒。原告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王某簽訂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無效,王某、邢某返還原告房號轉讓金。
法院認為,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微利價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中低收入家庭購買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在我國,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有嚴格的條件限制,購買人必須符合相關的條件並且在購買房屋後的一定的年限內不得出售。此案中,王某將購房權私自轉讓給沒有購房資格的原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關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客觀上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妨礙了其他符合購房條件人的購買權。因此,原告與王某之間所簽訂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法院認定為無效。
判決後,原告及二被告均未提起上訴,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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