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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女士為購買鳳凰城的一套房屋,向該樓盤開發商北京華潤曙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後簡稱華潤曙光公司)交納了3萬元定金,但之後開發商卻把該房屋賣與他人,且不退定金。鄭女士為此將華潤曙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昨天,朝陽法院酒仙橋法庭開庭審理了此案。
下午2點,原被告雙方委托的代理人均准時到庭。鄭女士在起訴書中說,2005年9月14日,她和華潤曙光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雙方在認購書中約定,鄭女士認購朝陽區鳳凰城C座一套房屋,單價為12546.96元/平方米,這套建築面積為242.23平方米的房屋總房款近304萬元。簽約當天,鄭女士向華潤曙光公司交納了3萬元定金。
『原告隨後多次找開發商要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都遭到對方拒絕。』鄭女士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說,交完定金後,鄭女士的買房過程並不順利,目前該套房屋已經賣給他人,而開發商也未將定金返還給鄭女士。
對於鄭女士所述情況,華潤曙光公司的代理人並未否認,而是辯稱鄭女士沒有按認購書約定,在支付定金3日內與開發商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在這種情況下,華潤曙光房地產公司可以解除本認購書,並且不返還定金,同時有權將房屋出賣給他人。
『我們都交了定金,當然要去談房子的事。』鄭女士並不認可被告方的說法,她的律師稱,鄭女士按約在支付定金後3天之內就去找開發商,但對方的工作人員卻拒絕接待。他說,鄭女士隨後『數次』欲找對方商議,但都沒得到答復。被告代理人對此回應說,每個業務員成功賣出房子都是有業務提成的,不可能不理會買樓者。
庭審快結束時,雙方都表示願意調解,但因為要求不同,沒有當庭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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