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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2004〕88號
關於印發《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處置停緩建項目的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處置停緩建項目的規定》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處置停緩建項目的規定
第一條為保證城市建設規劃的實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改善市容環境,加快處置本市停緩建項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停緩建項目的處置工作。
本規定所稱停緩建項目,是指2003年8月31日以前,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持續中止建設6個月以上、並經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確認的未竣工建築工程項目。
第三條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停緩建項目處置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停緩建項目具體處置工作。
第四條停緩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有能力恢復建設的,應當在本規定發布施行之日起60日內,向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報告恢復建設的方案,並按照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同意的方案積極籌措資金,恢復停緩建項目的建設,達到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施工和竣工要求。
第五條停緩建項目的建設單位,無能力恢復建設的,應當在本規定發布施行之日起60日內,將停緩建項目轉讓給其他有經濟能力的新的建設單位續建,並報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
第六條停緩建項目新的建設單位續建停緩建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於停緩建項目後續投資35%的資金;
(二)制定符合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的啟動方案和施工方案。
第七條經市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確認,給予續建項目下列優惠政策:
(一)土地出讓金政府收益部分依據土地級別,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5至450元為標准收取。對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按上述標准的80%收取;對原列入危改計劃的項目,按上述標准的50%收取;對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土地部門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免收相關稅費。
(二)公建項目應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住宅標准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65元收取;列入危改計劃的住宅項目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15元收取;實施統一配套政策前已實施的項目,配套費按實際發生處理。
(三)項目轉讓過程中一次性免收契稅和交易手續費,原建設單位轉讓收入營業稅由同級財政返還。
(四)停緩建項目新的建設單位自取得營業收入之日起3年內,營業稅收入由同級財政返還。對規劃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特大型項目視實際情況由同級財政適當返還。
第八條停緩建項目新的建設單位持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書面通知到計劃、規劃、土地、建設、房管、財政、稅務、外經貿、環保、消防、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停緩建項目的變更和相關手續。
前款中的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後30日內辦結與停緩建項目相關的變更手續。對逾期未辦結停緩建項目相關變更手續部門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市或區、縣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九條停緩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報告處置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處置方案恢復建設,或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停緩建項目轉讓給停緩建項目新的建設單位續建的,可以委托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處置;不委托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處置的,由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規定,代為處置停緩建項目:
(一)評估: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停緩建項目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處置停緩建項目的參考依據;
(二)告知:停緩建項目已被依法查封的,將代為處置情況書面告知查封機關;
(三)公告:對代為處置的停緩建項目予以公告;
(四)處置:通過招標、拍賣方式轉讓停緩建項目,確定停緩建項目新的建設單位。
第十條停緩建項目的原建設單位,應當配合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為處置停緩建項目的工作。
第十一條市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停緩建項目代為處置所得扣除代為處置費用後,統一轉交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依法協調處理。
第十二條通過代為處置方式獲得停緩建項目新的建設單位,應當具備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享受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待遇,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停緩建項目新的建設單位應在以下時限內竣工:
(一)停緩建項目主體工程基本完工,規劃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內的,其續建竣工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個月;規劃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其續建竣工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6個月。
(二)停緩建項目處於基礎或主體工程部位的,規劃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內的,其續建竣工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5個月;規劃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其續建竣工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0個月。
(三)停緩建項目規劃建築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可依據實際情況確定續建竣工時間。
第十四條停緩建項目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施工進度要求施工,並報告進度。未在限期內竣工而再次成為停緩建項目的,由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為處置。
第十五條停緩建項目對公共安全構成危害或對市容環境造成影響的,由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選定專業單位采取安全加固措施,或實施環境整治。前述安全加固措施費用和環境整治費用經公證後在停緩建項目處置費用中支付。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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