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期業主入住將近一年,二期業主也將陸續入住,但是困擾俊城淺水灣高層樓盤業主的車位問題遲遲未見解決。原定的車位抽號也因為業主的一致反對而流產,小區的停車問題將繼續困擾淺水灣業主。同樣,與之相鄰的陽光100也因為車位問題而沸沸揚揚。
車位問題困擾業主
由於淺水灣項目位於津淶公路與外環線交口,小區的公交線路尚未開通,因此入住的業主出行主要靠私家車,而自去年6月入住以來,由於車位並沒有像業主們預想的那樣及時分配到他們的手中,在這段時間裡,所有高層的業主都是隨處停車,加上物業公司服務的不到位,小區已經出現多起失竊案件,安全問題十分棘手。
雖然當初開發商承諾的車位比例是1:0.6,但是按照目前小區內私家車的擁有量與增長的趨勢,這個比例顯然不能滿足業主的需要。在沒有統計業主目前的私家車擁有量,沒有了解目前沒有車的業主將來是否有購車的計劃,也沒有明確告知業主目前有多少可以提供的車位、將來小區全部落成後共有多少車位可以提供的情況下,小區的萬怡物業公司組織業主進行車位抽號,遭到了業主的集體抵制。『物業公司是管家,業主纔是小區的主人。物業公司未征求業主的意見就抽號的做法只能將矛盾激化。』業主組織者胡先生說,『只有交納物業費纔能參加車位抽號的做法更沒有依據。』
『物業公司是通過滿足一部分人的利益來分化業主從而達到管理的目的的。例如這次抽號,交物業費的和為了維權暫時沒交物業費就分成兩部分,將來抽上號的和沒抽上號的又是兩部分,這樣就容易使業主分化,他們也就好管理了。』有的業主將矛頭直指物業公司。姑且不論是否有分化業主以達到便於管理的目的的嫌疑,車位抽號與繳納物業費捆綁顯然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記者在項目現場的入口處看到,由於當天一期二期的業主集中,車位明顯不足,停在路上的車輛並列停了兩三排。『物業公司應該想辦法解決大家的車位,總不能到處隨便停放吧,小區內沒有地方,難道停在外環線上?』業主韓女士說。
車位問題同樣困擾著陽光100的業主。起因在於開發商出售地下車位。有業主反映開發商在開始銷售地下車位後,道路兩旁的停車位被立上了圍欄。這被業主認為是開發商在『促銷』。『10萬元起價的一個車位,業主卻拿不到產權證,誰心甘情願去買?』一個業主在網上這樣留言。而此次伴隨著出售車位,還提高了車位的出租費用,這讓業主們感到憤慨。
車位問題折射核心矛盾
車位問題是引起業主不滿的問題之一,而究其根源是小區的區屬問題。根據規定,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必須在所在的街道辦注冊,而區屬問題解決不了,業主委員會就不能成立,業主要維權,但維權的主體卻不存在。
目前,這兩個小區的業主都不能肯定將來的戶口會落在哪裡。當初,開發商承諾的落戶南開是吸引當時很多業主購買該項目的重要原因之一。考慮到將來的子女就讀,南開區豐富的教育資源給項目的銷售增色不少。但是落戶南開之難遠遠超乎業主的想象。
業主委員會沒有成立,對話的天平不會平衡,困擾業主的車位問題也不得不拖延解決。在物業公司制定相關的規定時,業主的聲音無法得到體現;而在業主要求車位得到合理解決的時候,開發商以及物業公司相關人員卻沒有及時給出解決的方案,或只是口頭承諾將會盡快解決。而記者曾就此事與物業公司負責人聯系,其手機卻處於無人接聽的狀態。問題就這樣被拖著。
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專家介紹,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主要針對現實生活中的一些情況:有的開發商將車位、車庫高價出售給小區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區沒有車位、車庫或者車位、車庫嚴重不足,佔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作為車位等問題。
在物權法正式實施之前出售車位的做法難免讓業主心裡添堵。有業主認為,雖然物權法可以作為法律條款來引用還有幾個月的時間,但是其立法精神必須得到尊重。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應當積極配合業主自發成立業主委員會的行動,盡早能有一個合法的組織來整合業主的主張,解決好目前存在的矛盾,還小區一片和諧安詳。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