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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條款:《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第三章房屋所有權登記第一節初始登記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開發建設的商品房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將登記結果及時通知購房人。單位或者個人新建房屋,也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應當一並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在房屋權屬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第二十八條『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並通知房屋權利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二十九條『已登記的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轉讓房屋所有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共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三條『經預告登記的房屋初始登記後,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以直接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五十四條『預購期房的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權利人入住兩年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辦理房屋初始登記的,可以直接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
政策解析:開發區房產交易所的胡部長表示,其一、第二十八條中的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等房屋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實際的新建商品房產權證辦理過程中,房屋權利人一般是指開發商。其二、在開發商完成初始登記的情況下,由買受人與作為出賣人的開發商一起到相關房管部門進行產權轉移登記,如果其中一方不到場,可以采取書面委托書的方式委托辦理。在開發區由開發商接受買受人的委托進行產權證辦理的情況比較多。其三、開發商在協助辦理過程中應當提供的證件包括:土地使用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綜合驗收合格證明、房屋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築測量成果報告以及房屋分層平面圖等。其四、在辦理完初始登記的情況下,開發商應當及時告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辦理新建商品房的轉移登記,並且提供相應的證件,協助買受人進行辦理。同時,提醒買受人為了防止在辦理產權證之前,作為出賣人的開發商難以找到或者被注銷,可以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對房屋進行預告登記,以保證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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