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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發布的《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草案)》共分6章,即總則、新建建築節能、既有建築節能、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法律責任和附則。對於民用建築節能的概念、意義、具體做法和操作准則都進行了相關規定。
對於民用建築節能的概念,草案進行了明確定義,即指在保證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其他公共建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民用建築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日前全文公布了《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草案)》,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並將於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次審議。
相關標准即將出臺
建築節能的具體執行標准和衡量尺度是決定相關規章能否落在實處的關鍵。此次草案中提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將負責組織制定國家民用建築節能標准,並依照法定程序發布。國家鼓勵制定、采用優於國家民用建築節能標准的地方民用建築節能標准。
對於關系建築節能性的建築材料等,草案規定,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築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國務院節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並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目錄。國家限制進口或者禁止進口能源消耗高的技術、材料和設備。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不達標准將受重罰
如果項目規劃或建設過程中沒有遵守節能標准相關規定,相關部門將不予發證。草案規定,政府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築進行規劃審查,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對於開發企業在民用建築建設過程中的節能性能執行情況,草案也做了明確規定。即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此外,草案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建築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供熱系統規定明確
除了建築體外,草案還規定了民用建築采暖系統的節能型操作方案。草案明確,國家積極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鼓勵發展集中供熱,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收費制度。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應當安裝分戶室內溫度調控裝置,並安裝分棟或者分戶用熱計量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公共建築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草案還明確,國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對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單位、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此外,草案還規定,國家對民用建築節能項目實行稅收優惠,並將對在民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公布<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草案)>廣泛征求意見的通知》中表示,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對本草案如有修改意見,可於2007年7月23日前將書面意見通過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也可以直接將書面意見通過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