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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產公司連鎖店店長,私自截留客戶購房款61萬元。日前被一審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已向二中院提出上訴,日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去年7月至9月間,25歲的劉彥(化名)利用他擔任一房地產公司某連鎖店店長的職務之便,將公司收取購房人王萍(化名)的購房款61萬元私自截留挪用。在賣房人催要的情況下,將其中的18.5萬元支付給賣房人,其餘款項用於個人炒賣房屋、開辦公司及個人消費。後因賣房人多次催要,劉彥將剩餘的截留款項,以他人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屋,過戶給賣房人。在偵查過程中,劉彥親友主動退賠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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