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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天津市政府近日出臺《關於規范天津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
該《意見》明確,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天津市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當遵循商業存在的原則,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登記後,方可按照核准的經營范圍從事相關業務。
外商在天津市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50%。投資總額低於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境外投資者收購天津市范圍內在建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由發展改革、商務部門會同建設、國土房管部門嚴格審查項目轉讓條件,對符合轉讓條件的項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核准。
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及其他方式並購天津市內資房地產企業,或收購合資企業中方股權的,發展改革和商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核准。境外投資者必須妥善安置職工、處理銀行債務,並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金。對有不良記錄的境外投資者,不允許其在天津市進行上述活動。
該《意見》提出,要加強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對投資房地產未辦理項目核准手續,未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境外投資者,不得在天津市進行房地產開發和經營活動,各相關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注冊資本金未全部繳付的,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或開發項目資本金未達到項目投資總額35%的,不得辦理境內、境外貸款,外匯管理部門不予批准該企業的外匯借款結匯,不予辦理外債登記和外債結匯核准。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中外投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權轉讓協議以及其他文件中,訂立保證任何一方固定回報或變相固定回報的條款。
該《意見》明確,境外機構在天津市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 ,可以在天津市購買自用商品房一處。未在天津市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不得在津購買房產。
在天津市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住商品房一套。在天津市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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