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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實施的《天津市城市樹木賠償和補償費管理規定》,今後,未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樹木,將繳納樹木賠償費10倍的補償費。
在本市外環線以內中心城區,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市開發區、保稅區、市高新區的建成區,其他區縣建制鎮的建成區以及面積2平方公裡以上的獨立工業區內,未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其補償費應當按照樹木賠償費的10倍繳納;經批准遷移樹木但是沒有成活的,應補栽同等規格未成活數量3倍的樹木,或繳納相應的樹木補償費;未經批准擅自遷移樹木的,應當補栽同等規格遷移數量10倍的樹木,或繳納相應的樹木補償費。擅自修剪城市樹木的,應當繳納樹木賠償費用,收費標准按照樹木賠償費的一半收取。
因搶險確需砍伐、遷移、強行修剪樹木的,可先行處理,但應當在48小時內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並補辦有關手續,免收樹木修剪費用。超過48小時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按擅自修剪城市樹木處理。為保證管線安全使用、道路交通運輸等特殊情況需要修剪樹木的,應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樹木修剪費用,收費標准按照樹木賠償費的10%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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