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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日前就城鎮土地使用稅修訂答記者問時指出,修訂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在稅額幅度和外資免稅方面的變化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利用外資意義重大。分析人士指出,兩大變化是國家宏觀調控力度不斷加大、更高標准上利用外資意圖的體現。
據介紹,與1988年公布實施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相比,修訂後的條例提高了稅額幅度,並取消了對外資企業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指出,這一修訂是依據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狀況及相關政策制定的。近年來,隨著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經濟的發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斷增加,原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一些規定已明顯滯後於經濟形勢發展變化的要求。
『例如,原有稅額定的標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最高只有10元,最低僅為0.2元,這與我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極為緊缺的現狀以及近年來日益攀昇的地價水平極不適應。』這位負責人說。
近幾年,為了抑制投資過熱,促進合理開發利用土地,國家采取了一系列宏觀調控措施,特別加強了土地的管理,但一些地區和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過快、亂佔濫用土地的現象仍然嚴重。
數字顯示,今年前四月,全國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同比增長25.5%,增幅雖然比去年同期回落4.1個百分點,但比前三月多增0.2個百分點。房地產開發完成投資增長27.4%,增幅比去年同期加快6.1%。權威部門有關負責人多次指出,我國固定資產投資仍居高位,反彈壓力不容忽視。
『這體現出國家宏觀調控力度在加大。』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安體富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修訂後的稅法土地使用稅稅額調高了兩倍,這實際上加大了企業的用地成本,對於企業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有幫助。
安體富認為,此次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雖然提高了兩倍,但對於用地企業來說,其用地成本仍然較低,他認為國家需要從其他稅種方面給予調節。
『此外,原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土地使用稅的規定,令稅負有失公平。』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外資企業使用土地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造成內外資企業用地成本的差異,不利於不同經濟類型的企業共同協調發展,也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
『這些優惠政策不但會造成內外資企業待遇不公,而且對地方政府更高質量吸引外資也不利。』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副院長李雨時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有實力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對我國投資環境的選擇上,並不再看重地方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是更加看重基礎設施、政府服務態度,地區軟環境等非優惠措施。
李雨時認為,在一些地區,我國對外資的選擇已從過去『來者不拒』階段逐漸走向『挑肥揀瘦』階段,稅法修訂的內容體現了我國更高標准上利用外資的意圖。在多項措施的共同作用下,一些只注重短期利益的外資企業將會離開,真正有實力的企業將會留下來,這必將有利於我國引資質量的提高。
新聞背景城鎮土地使用稅修改
我國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是為了促進合理使用城鎮土地、適當調節城鎮土地級差收入,對使用的城鎮土地征收的一種稅收。
國務院於1988年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1月1日起實施。城鎮的土地使用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所得收入歸當地政府所有。
城鎮土地使用稅作為我國目前在土地保有環節征收的唯一稅種,2006年達177億元,佔全國稅收總收入的比重不足0.5個百分點。近年來,隨著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經濟的發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斷增加,原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一些規定已明顯滯後於經濟形勢發展變化的要求。一是稅額標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最高只有10元,最低僅為0.2元;二是外資企業使用土地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造成內外資企業用地成本的差異,稅負有失公平。鑒於這兩方面的原因,需要對原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和完善。
2006年12月,國務院公布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該項政策已實施近半年。
修改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准提高了兩倍,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具體適用稅額幅度可由省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同時,外資企業被納入征收范圍,繳納場地使用費的外資企業也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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