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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四大新意:
1、順應經濟發展新需求;
2、稅額標准提高兩倍
3、外資企業被納入征收范圍
4、繳納場地使用費的外資企業也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近半年。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12日詳細解析了城鎮土地使用稅修改的四大新意。
順應經濟發展新需求
1988年公布實施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是依據20世紀80年代中期的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狀況及相關政策制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城鎮土地使用稅作為我國目前在土地保有環節征收的唯一稅種,長期以來稅負偏低,2006年177億元,佔全國稅收總收入的比重不足0.5個百分點。這與我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極為緊缺的現狀以及近年來日益攀昇的地價水平是極不適應的。
該負責人說,修訂後的條例提高了稅額標准,並把外資企業納入了征收范圍,這與我們當前的經濟發展相適應,是順應經濟發展需求的重要舉措。
稅額標准提高兩倍
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說,為了改變長期以來稅負偏低的狀況,修改後的條例將稅額標准提高了2倍。
原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為: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2元至4元。
條例修改後,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外資企業被納入征收范圍
關於修改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范圍有何變化,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修改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把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也確定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繳納場地使用費的外資企業也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關於繳納場地使用費的外資企業是否也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上述負責人說,場地使用費與土地出讓金類似,是國家有償讓渡土地使用權而收取的費用,是企業在土地取得環節支付的成本。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國家無償取得的稅收收入,是企業在土地保有環節支付的稅收,場地使用費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性質、體現的權益、隸屬的環節均不相同。因此,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與是否繳納場地使用費沒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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