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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今年10月,我將單位分給我的一間公房(產權人是單位)賣給他人。現在我單位要建新房,按照條件,我如交回這舊房就可按照優惠分到三室一廳。如不交舊,新房不能分到。我想問:公房能否出售?我還能否要回我賣給他人的那一間公房?
答:新房能否分到,這是你們單位的內部事務,應由單位自己做主。而你把公房擅自出售的行為,屬於合同法規定的無權處分,如沒有單位的授權或追認,則該買賣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因此,你所在單位可以真正的權利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該買賣合同無效。但是,你在這裡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在自己的過錯范圍內賠償該第三人因此受到的直接損失並返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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