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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小姐從小就與父母同住在父親單位分的一套公房裡。這兩年,她的父母先後去世。前不久,袁小姐突然接到通知:她父親生前所在單位進行房改,單位將收回這套房子,請她搬家。
袁小姐簡直不知所措。她來到父親單位,希望能讓她繼續租用這套房子,或者乾脆將房買下來。
不料,其父所在單位一口回絕了袁小姐的要求,理由是:這房子是單位公房,是分給袁小姐父親的,既然她的父母都已去世,單位自然有權收回房子;再說現在單位職工還有人沒房住,讓一個外單位的人佔著房子,本單位職工該有意見了。
『像我這種情況,我父母的單位是必須要收回公房嗎?』袁小姐真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律師點評
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承租人可優先買租
北京京和律師事務所趙保生律師認為,我國合同法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也有具體的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袁小姐在父母生前長期與他們共同居住,依法享有房屋的繼續承租權。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同時根據《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袁小姐父親生前所在單位如果出售該套公房的話,袁小姐有優先購買父親單位公房的權利。
單位公房租賃是為解決本單位職工住房問題的一項福利措施,但是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非本單位的共同居住人,應當享有繼續承租權和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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