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拆遷管理規定指出,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纔能實施拆遷。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5日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搬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天。
拆遷范圍確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拆遷范圍內進行以下活動: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