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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承諾把房子贈給上大二的兒子,後又反悔。兒子將其父訴至法院。日前,塘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一審判決。
原告小崔訴稱:去年5月,父親與母親協議離婚,並公證約定,自己由母親撫養和監護,父母名下共同財產一套104平方米的商品房過戶給自己。離婚僅一周,父親卻反悔了。母親為自己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時,父親不肯協助。
被告小崔的父親認為:將房產過戶到兒子名下是贈與,我國《合同法》規定,在財產實際轉移前贈與人有權利撤銷贈與約定。
法院審理認為:小崔的父母簽訂離婚協議,並對該協議進行了公證。實際上就是雙方同意離婚後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兒子小崔,兩人與小崔之間形成了附條件(以兩人離婚為條件)的贈與合同關系。因此作為贈與人,雙方離婚就必須履行該贈與義務。
法院判決小崔的父親限期協助兒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贈與合同單方能撤消嗎
我國《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即在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對贈與合同享有單方任意撤銷權。但該條第2款又規定:『如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
根據上述規定,贈與人的單方任意撤銷權在某些情況下是受限制的。本案中,雖然該房屋尚未過戶到小崔名下,但小崔父母離婚協議中贈與小崔房屋的附加條件,並進行了公證。在此條件下父親悔約,小崔作為受贈人有權追究父親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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