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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家住的房子是建在國有劃撥土地上的,從現在起,買賣房屋或將房屋贈與他人時,要按相應比例補繳土地出讓金。日前,市國土房管局下發了《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等房屋轉讓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土地出讓金收取范圍和計算辦法做出了詳細規定。
哪些房子交土地出讓金
據國土房管局負責人介紹,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國有劃撥土地上建成的平房以及多層或高層(兩層及兩層以上)住宅樓中個人所有的單元式房屋,不包括在國有劃撥土地上建成的別墅式、獨幢式住宅房屋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
國有劃撥土地上與住宅相連的底層商業等非住宅房屋是指將劃撥土地上建成的與住宅樓相連的2層或2層以下,且相連部分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並作為商業等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什麼情況出讓金可核減
符合規定的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房屋及與住宅相連的底商等非住宅房屋在《通知》(2007年1月18日)下發前已按相關規定補繳了土地出讓金的,在《通知》下發後再次發生轉讓的,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時,上一次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可給予核減;同時,已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的住宅或按有關規定已補繳土地出讓金的住宅,在《通知》下發後不再收取城鎮個人住宅土地使用費。
土地出讓金該交多少
住宅房屋因買賣、贈與而發生轉讓,受讓人為自然人且不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轉讓,由市、區(縣)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在辦理房地產轉移或變更登記時,按有關規定標准收取土地出讓金;住宅房屋因交換發生轉讓,受讓人為自然人且不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由市、區(縣)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在辦理房地產轉移或變更登記時,由交換雙方按房屋評估交易價的1%分別繳納土地出讓金;住宅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發生轉讓,受讓人為非自然人且不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土地所在區域現行基准地價的20%收取土地出讓金,補辦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申請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轉移登記,申請人應提交土地出讓金繳款證明,在2006年1月13日前,房屋已經發生多次轉讓行為,且未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的,不再追繳此次轉移登記前的土地出讓金。
對於國有劃撥土地上與住宅相連的底商等非住宅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發生轉讓且不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按照土地所在區域現行基准地價的20%收取土地出讓金。國有劃撥土地上與住宅相連的底商等非住宅的最高土地出讓年限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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