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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建設部對2007年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使用做出了重要部署,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就是首次將農民工納入到住房公積金體系覆蓋范圍,同時,公積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富裕人群『超標』繳納公積金須納稅。新政策的出臺,引來了人們的熱評。就此,天津日報《經濟周刊》特邀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規處處長潘偉和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周雲波副教授共聚一堂,就相關熱點問題進行了一番探討。
新政出臺
天津走在全國前列
《經濟周刊》:近來,在建設部2007年公積金管理、使用部署中,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天津在公積金制度建設方面進展如何?
潘偉:近幾年,建設部出臺了一系列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的相關條例。在2007年,建設部提出了對農民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指導性要求。天津在住房公積金立法方面走得比較早。在國務院出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之前,天津市1997年就制定了《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進一步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新條例中已經將農民工納入了覆蓋范圍。今年2月,天津市又實施了《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登記管理辦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經濟周刊》:目前,天津公積金繳存和管理狀況如何?有怎樣的特點?
潘偉:截至2006年年底,天津市共有兩萬多家機關、企事業等單位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200多萬職工。歸集資金餘額為266億元,個人貸款的發放惠及30萬戶職工家庭,餘額為211億元。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管理方面呈現出兩個特點:一是覆蓋面廣。目前已覆蓋了全市近94%的職工。第二,從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來看,處於較高的水平。住房公積金使用的金額佔資金收繳總量的一半以上。其中,提取的資金中有80%的金額用於住房相關支出,例如償還住房貸款等。從住房貸款的發放來看,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政策性貸款,在普通工薪階層的百姓中佔了較大的比重,成為他們住房消費資金的重要來源。數據顯示,目前公積金貸款餘額已佔全市個人住房貸款的三分之一以上。尤其是去年,伴隨職工住房消費水平的提高以及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公積金新增貸款餘額佔到了全市個人住房貸款新增餘額的一半以上。
覆蓋范圍擴大
農民工首次被納入
《經濟周刊》:將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體系有怎樣的意義?這將帶來哪些方面的影響?
周雲波:建設部提出『要使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逐步擴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農民工在內的城鎮各類就業群體』。這是公積金制度改革中的一個亮點。之所以這麼說,我認為有以下幾點意義:首先,這有利於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過去,城鄉勞動力市場是一種二元分割的狀態,城市勞動力往往可以比農村勞動力享受到更多的福利。將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農民工實際上在建立城鄉統一勞動力市場方面的一種制度上的突破,有利於打破我國城鄉分割的二元勞動力市場,實現勞動力要素的充分流動。第二有利於推動城市化。我們國家第二、三產業的產值佔國民生產總值中較大的比重,但大量的人口和勞動力仍滯留在農業部門。將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農民工之後,他們可以利用這方面的資金在城市安居。而農村城鎮化的一個重要進程就是將農村人口吸納到城市中。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推動農民工改變『候鳥』式的生活方式。
潘偉:逐步把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一方面,農民工應當享有和其他勞動者相同的待遇;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農民工選擇在城鎮常駐,產生了大量的住房需求。
周雲波:這也有利於啟動內需。近年來,中國的經濟增長保持了較高的增長速度,其中很大部分是依賴於投資拉動,但這有可能帶來產能過剩等問題。更良性的宏觀經濟運行應依托於消費的增長。目前看來,城市消費較為疲軟,啟動農村消費市場將是未來趨勢所在。
《經濟周刊》:農民工由於自身條件的限制,往往忽視自身權益的保護。如何纔能更好地實行農民工的住房公積金制度?
周雲波:大部分農民工流動頻繁、教育水平較低,而現在公積金的提取手續較為復雜,這就可能影響到政策的預期效果。將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農民工之後,還應該設計一套機制,能更方便靈活地運用公積金。
潘偉:從農民工的權益保護以及未來資金使用上,目前的政策都提供了相應的支持,農民工公積金制度也正不斷完善,例如外地農民工不在城市買房回原籍時,允許他們將住房公積金取出帶走。
職能轉變
傾向中低收入群體
《經濟周刊》:建設部提出,未來『公積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富裕人群「超標」繳納公積金須納稅』,這對目前的公積金體系帶來了怎樣的影響?有何意義?
周雲波:『公積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富裕人群「超標」繳納公積金則須納稅』,這有利於調節收入分配。公積金實際上是政府轉移支付的手段,它起到了補貼低收入家庭的作用,是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一個有利工具。目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主要用於貸款買房。而在發達國家,低收入階層更多的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我想,今後農民工的公積金也可以用於這一方面,也就是說公積金的使用應更加靈活、透明。
潘偉:當初我國借鑒了新加坡公積金的形式,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依附於工資,作為一種補貼的住房消費資金出現。為保證資金的專款專用,采取了集中管理的形式。最初的制度設計中,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按照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來計算。伴隨著收入差距的拉大,出現了公積金繳存差距拉大的現象,過去的制度安排正在進一步完善。建設部的這些政策進一步體現了住房公積金對於住房保障作用的發揮。
《經濟周刊》:今後,將采取怎樣的措施來實現『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並且富裕人群「超標」繳納公積金須納稅』?
潘偉:有關部門將從『限高、保低』兩個方面出臺相應措施,以解決過去制度設計中不完善的地方。就『保低』而言,就是限定最低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這就保證低收入的人群也能有基本水平的公積金繳存。就『限高』而言,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限定在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以下,對於超出部分要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一系列措施也是為了消除收入差距過大在住房公積金方面帶來的消極影響。
《經濟周刊》:住房公積金制度正不斷完善,其未來發展趨勢如何?
潘偉:住房公積金的出現最初是為實現住房商品化。經過多年的發展,現階段住房公積金在兩個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一是推動了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發展;二是住房公積金制度正逐步朝滿足職工的基本住房需求的方向轉變,更多地向中低收入群體傾斜。
周雲波: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住房公積金最初的功能正逐步淡化,但作為政策性住房金融而言,在目前的發展階段還將存在較長的時間,這有利於大量農村人口往城鎮轉移。從住房公積金的發展來看,它更有可能成為補貼中低收入家庭的一種手段,而且操作更簡單,使用方式更為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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