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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與央視日前攜手開展的『安居行動』受到了社會的廣泛肯定。許多網民就物業的焦點問題進行諮詢,本報聯系了本市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物業處負責人為業主維權支招。
問題一:
不受歡迎的物業公司賴著不走
許多網民反映說自從入住後,物業管理公司就是開發商指定的物業,業主入住好多年也未更換。如今,小區中許多公共設施損壞了,草皮也不像樣子了,物業在小區中的空地隨意設立攤位出租,在樓道中亂貼廣告等等。物業不但沒有盡到該盡的責任,而且物業費居高不下,不知是否有規定,限制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在小區中從事物業管理的最長期限。
管理部門支招: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至首次業主會確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並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之日終止。』一些小區已經具備成立業主會條件,例如成立籌委會並按照政策法規規定開展各項工作。各區物業辦將加強工作指導,爭取盡快完成業主會的成立工作。
問題二:
物業服務差可否拒交物業費
針對一些對業主反映物業管理企業維修損壞共用設施不及時、綠地養護不到位,以及隨意設立攤位出租、在樓道亂貼廣告問題,物業管理部門人士近日已經安排人員深入小區調查、核實情況。在檢查中發現一些情況屬實,管理部門已要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根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認真對照檢查,及時糾正服務中存在的問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不過,管理部門提醒人們:業主因服務質量不滿意拒交物業費並不是理性維權的好辦法。因為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是基於物業服務合同形成的服務和被服務的關系,業主要依據合同條款衡量企業提供服務是否到位。對企業服務中存在的問題,要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七款規定,依法行使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也可以向所在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甚至人們可以依據合同解聘該物業公司,但是僅靠拒交物業費,不利於服務問題的解決。
問題三:
小區停車位問題糾紛多
許多業主反映,物業在沒有經過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對小區的空地進行車位的租賃。有的執行的標准是:1.6排量以下的60元/月,3.0以上120元/月。而且物業企業在業主租車位時要強行簽訂包括車輛損壞、丟失等等一概不負責的不平等合同,不簽合同就不給車位。甚至有的物業征收路邊的臨時車位30元/月,不定臨時車位的車子以後將不能進入小區。
管理部門人士指出,物業管理企業對業主停放在住宅小區內的機動車輛實施管理和收費,一是依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二是依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業主佔用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交納場地佔用費』和『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停放,應當遵守物業管理制度』的規定。其他的收費屬於不合理收費。此外,由於物業管理企業受全體業主的委托對住宅小區內機動車輛停放實施管理,收取的是機動車場地佔用費,機動車車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如果另有保管約定,就能確定對車輛損壞、丟失的賠償責任。費用收取後主要用於增加維修基金、改善共用的設施、設備等,企業不得挪作他用。(劉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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