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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消費者委員會日前公布了2006年十大維權案例,其中李某投訴某房地產開發商的案例表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開發商向消費者收取定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2006年6月7日,消費者李某向福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預定購買公司開發的『閩星佳園』商品房。雙方簽訂《預約合同書》,李某繳納了預約定金2萬元。後來李某發現該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於是要求退還定金,但遭到拒絕。
根據消費者的投訴,福州市羅源縣工商局開展了房地產格式合同『霸王條款』專項整治。經查,該開發商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四至五個月便開展了認購活動,至案發時止,以簽訂《預約合同書》的形式收取定金371筆,每筆2萬元,共計742萬元。該《預約合同書》同時規定:『預約定金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無息轉為購房款』。開發商共非法獲取定金利息12523.2元。羅源縣工商局對該開發商處以沒收非法所得並罰款25046.4元。
福州市消委會有關負責人說,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消費者預約購房要先交定金,且定金利息歸開發商所有,這似乎已成為房地產開發行業的慣例,但這種行為已被《福建省房屋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明令禁止,屬違法行為。
該負責人說,收取定金的行為除了使開發商輕易融資外,還帶來了一系列隱患:一是消費者提前支付了部分購房款,損失了利息;二是使消費者在整個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一旦購房不成,定金將作為違約金被沒收;三是給部分投機者『炒樓花』帶來可乘之機,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秩序。
有關法學專家提醒消費者,開發商與消費者簽訂的收取定金和佔有利息的格式條款雖然在行政領域是違法的,但在民事法律關系上卻是有效的。只要消費者簽字,就要承擔合同帶來的後果。工商機關對開發商做出的行政處罰並不能導致開發商退回定金和利息。因此,消費者在購房時如遇到這種情況,可先與開發商協議變更有關條款,協商不成可以到工商部門舉報,由工商部門依職權責令開發商停止違法行為,再與開發商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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