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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本人在1月購房一套,合同上寫明出賣人應當在1月31日前,在具備該商品房驗收合格的情況下交付買受人使用,但本人發現房子窗戶上有2處明顯磕碰,物業答應維修但一直沒修好,故直到現在也未領鑰匙收房(物業規定要交3個月物業費纔能領鑰匙),由於即將裝修,打算近日去領鑰匙,請教律師在這種情況下能否從3月開始計算物業費?另外小區是高層建築,物業除在本地規定的每平方1.15元的物業費上又加收0.65/平方的電梯電費請教是否合理?謝謝。
律師答:物業費從收摟之日起交納。物業費中不包括電梯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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