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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在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被預留的『協商事項』都被開發商事先填好,一字不能改。在交付條件、違約賠償比例產權證的辦理期限上,開發商大多填好對己有利的內容。購房人在這個『平等』的交易中失去言語權,能做的只有一步步落入開發商給自己設好的埋伏和圈套。
案例:重興嘉園業主反映,合同中雙方約定入住時市政配套設施應達到使用條件,而在補充協議中又稱『逾期一年未達到交付使用的,纔給予賠償。』業主仍無權做任何修改,只能接受。
紫金長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寫道,供暖、電力、給排水、電梯未達到正常使用條件的,開發商只承擔保修責任,不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恰恰與合同相悖。開發商還稱『業主領取本書表明其已閱讀理解並接受說明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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