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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化法制化。《條例》強調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情況負總責;法定耕地保護責任制。
鼓勵節約土地,開發利用地下空間。通過立法,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據悉這在全國屬首次提出。目的是以此導向,調動全社會單位、公民自覺節約用地的積極性。
確立編制和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告制度。以此督促政府加強規劃的實施管理,維護土地規劃的嚴肅性,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權威性。
規范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行為。為了明晰土地權屬,減少土地糾紛,保持土地權籍信息的完整,《條例》第二十條對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書、或者收購整理儲備土地涉及需要改變兩個以上所有人和使用人原有證載面積的,規定在『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應當進行界址認定』。界址認定法定化在全國是首創。
確立了土地權屬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建立統一的土地登記簿。《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對國家土地登記制度做了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全市土地權屬實行統一登記,建立土地登記簿的規定,首次確立了土地登記簿的法律地位。
建立建設項目竣工土地驗收制度。為了嚴格監管建設項目用地是否按照審批內容或合同約定的用地用途、面積、界線、期限、用地條件等實施建設,進一步規范本市國有土地建設項目審批後的行為,《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建設項目竣工後土地驗收制度。經驗收不合格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土地登記。
明確了本市土地和房屋權屬登記合一性。《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的,在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同時辦理土地權屬登記。這樣做便民、高效、安全,對進一步加強房地產權屬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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