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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加上提成,幾乎是房屋中介行業計算勞動報酬的行規,加班費向來與這個行業的從業人員無緣。近日因為加班而引發的勞資糾紛,房屋中介人員被裁決獲得加班經濟賠償。
家住塘沽區的王女士(化名),自2005年下半年進入天津市廣廈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廣廈房地產)工作直至2006年年底,她稱,其間廣廈房地產持續違反《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員工每天8:20上班,19:00之前不准下班,實際幾乎每天都是20:00以後下班,平均每天工作11個小時以上,此外在元旦、國際勞動節、國慶節等國家法定節假日也從不安排職工休假。
廣廈房地產認為,該公司依據《勞動法》規定了員工每天上午工作時間為:8:30-12:00,下午工作時間為:13:00-17:30,並合理安排了員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至於王女士本人在17:30下班後還在公司,屬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同時廣廈房地產認為王女士屬於權證部門,不可能為公司產生效益,工資報酬中績效部分即為王女士的加班費。
勞動爭議仲裁的工作人員經審理查明,王女士自稱在任職期間每天平均延時工作3小時,但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根據考勤記錄,王女士在2006年9、10、11月間,在若乾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仍然在崗。於是裁定廣廈房地產支付王女士在2006年9、10、11月間的加班工資、延時加班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共計356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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