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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場的收銀員把自己買的商品,強行算在顧客的賬單裡,我們一定會說,這個收銀員瘋了。
這樣瘋狂的行為事實上並不鮮見,比如“房貸律師費”就與此相似。本來是銀行方為規避放貸風險,請來律師審查購房者的貸款資格和還款能力所產生的費用——銀行請來的人,又是為銀行服務,這筆開銷當然應當由銀行來負擔。然而長期以來,事實上為此“埋單”的卻是購房者。1月24日的《中國青年報》發出一條喜訊說,經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和北京市律師協會的努力,這一持續8年之久的不公平做法,終於在北京被劃上了句號。“此舉意味著,今後在北京市辦理按揭貸款的購房者,不必再為最高達貸款總額千分之三的律師費埋單了。”
報道的字裡行間,似乎洋溢著欣喜,又頗有些消費者“終於站起來了”的悲涼。收銀員終於不再讓顧客為自己購物“埋單”了,顧客因此而感到驚喜莫名,這也許讓人更感到訝異:究竟是收銀員瘋了,還是顧客瘋了。
不過想想貸款者長期處於被銀行“綁架”的境況,也就能明白“房貸律師費”終於劃上句號的欣喜。用一個心理學上的術語來表示,這種心態叫做“斯德哥爾摩綜合癥”,其典型的表現就是,被犯罪侵害的被害者對犯罪者產生了情感,甚至反過來幫助犯罪者。
“斯德哥爾摩綜合癥”的發現源於1973年的一次人質事件。這年的8月23日,兩名有前科的罪犯,在意圖搶劫斯德哥爾摩市內最大的一家銀行失敗後挾持了四位銀行職員。警方與匪徒僵持了130個小時後,匪徒放棄。人質危機本該隨這些匪徒的落網而告終,沒想到那四名曾遭挾持的銀行職員,對綁匪竟顯露出憐憫的情感,他們不但拒絕上法院指控,還為匪徒籌措辯護資金。人質們都表示他們並不痛恨綁匪,甚至感激這些綁匪非但沒有傷害他們,反而給予他們以照顧。更讓人意想不到的是,人質中的一名女職員還愛上了綁架她的一個綁匪,並與他在服刑期間訂婚。
這個真實的案例引發了社會學家的濃厚興趣,後來的研究顯示,類似的例子見諸於各種不同的經驗之中,從集中營的囚犯、戰俘到受虐婦女與亂倫的受害者,“斯德哥爾摩綜合癥”的普遍令人驚訝。
就像人質的生命高度依賴於綁匪,貸款者要取得貸款也高度依賴於銀行;人質會逐漸適應被囚禁和被威脅,貸款者也會逐漸適應被勒索或被侵犯。當銀行對貸款者的這種“權利綁架”成了一個行業習慣甚至是行為“規范”時,貸款者便不由自主地陷入了“精神冬眠”——貸款者於“被綁架”期間,對銀行?綁架者的小恩小惠保持著格外的敏感,並常常為之感激涕零。
對外宣稱是通過“行業自律”取消了“房貸律師費”的銀行真的值得消費者感恩戴德嗎?不,那只是因為消費者的權利還在熟睡。如果我們的權利一直醒著,並且我們一直在為權利而斗爭,由貸款人“埋單”的“房貸律師費”也許能更早終結,甚至根本就不會發生。但沒有人,也沒有哪個機構阻止了銀行對貸款者的“精神綁架”,在既成事實之下,我們還得繼續期待銀行的小恩小惠——畢竟喜訊剛剛從北京傳出,且僅僅從“房貸律師費”上傳出。於北京之外,廣州呢?上海呢?其他城市呢?於“房貸律師費”之外,同樣是確定銀行貸款風險但卻全由貸款人“埋單”的二手樓按揭“評估費”呢?其他莫名其妙的這“費”那“費”呢?
在對銀行感激涕零與繼續保持期待之餘,或許還可以進一步思考這樣一個問題:既然北京的銀行已承認“房貸律師費”收取不合理,且已停止收取,那麼以前收取的這筆費用是否應當退還給“埋單的人”?
對“斯德哥爾摩綜合癥”患者來說,退錢好像是個遙不可及的奢侈夢想。不妨回到前面的例子上來,如果收銀員把自己買的商品強行算在了顧客的賬單裡,當被揭穿之後,收銀員要不要把這筆錢退還給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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