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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登記管理辦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從今年2月1日起實施。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及港、澳、臺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應按規定辦理單位及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登記。從今年6月1日起,對拒不辦理繳存登記和不為職工設立個人賬戶的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予以處罰。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從現在開始至今年5月份,將展開全市性兩個《辦法》的宣傳推動活動。管理中心各區縣管理部或分中心將對轄區內的單位,通過發送住房公積金催建、催繳信,上門宣傳政策、發送培訓教材,組織召開推動會等形式,宣傳兩個《辦法》,推動單位主動建立、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設立單位(含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同時辦理職工個人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錄用職工的,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個人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應於今年辦理繳存額調整時,重新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明確提出,自6月1日起,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不辦理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的,以及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不為錄用職工辦理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將對拒不繳存或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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