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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城市規劃建設的實施,促進解決歷史遺留未實施建設開發項目盡快開工,天津市政府日前批轉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規劃局《關於促進解決歷史遺留未實施建設開發項目的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歷史遺留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60天內,向市處置閑置土地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進行確認,並提交啟動建設的建議方案,否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不予退還。
據介紹,該辦法所稱歷史遺留未實施建設開發項目是指2005年1月1日以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因拆遷、征地或者規劃調整等原因造成成本提高未開工建設,並經市處置閑置土地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的未開工建設的開發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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