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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房屋應當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檢查、及時修繕、確保安全的原則。這是天津日前頒布《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做出的規定。該《條例》2007年元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明確,禁止在房屋樓板、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牆體;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將住宅樓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為生產、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牆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包括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該條例規定,經批准在房屋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安裝設備,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後方可設置和安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變整幢樓房用途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修繕。危險房屋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險的,不得裝飾裝修。
該條例還對房屋修繕、安全鑒定、危險房屋處理、法律責任等做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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