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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經濟適用房政策沒有變化,購買經適房5年內可以出售給符合條件的家庭,售價不高於原價——近日,市建委針對有媒體報道『購買經濟適用房5年內不許出售』作出以上闢謠。
12月27日,有媒體報道『從取得房產證之日算起,經濟適用房購買5年內不許出售。』
對此,市建委重申稱,本市關於經濟適用房出售的政策沒有改變,目前仍按照《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486號文件)執行。對於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滿5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出售住房。確需出售的,則可售給符合經適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出售價不高於購買價。購房5年以上的家庭則可按市場價格出售,同時繳納成交額10%的綜合地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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