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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著重從利益機制和法律方面解決當前土地調控中突出問題的原則,提出了經濟、行政和法律等方面的針對性措施。而《通知》中『調整建設用地有關稅費政策』等經濟手段、『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等行政手段能否發揮作用,實現效果最優,在很大程度上最終要靠法律手段來保障。也正因為如此,《通知》共提出的八個方面要求,有近一半與土地執法和監督檢查有關。
一是強化法律責任。《通知》對於當前普遍存在且危害較大的『以租代征』現象,給予了明確的法律定性。從表面來看,『以租代征』行為違反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即『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相應的法律責任則以《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定性處罰,僅是『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遠不能達到遏制違法行為的目的。《通知》明確了『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這就意味著,不論是定性為非法批地還是非法佔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的明顯強化,毫無疑問,將有利於遏制『以租代征』等違法行為的蔓延。
二是強化監督檢查職權。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要求,將加快機構的組建和人員的配備工作。《通知》要求國家土地督查機構認真履行國務院賦予的職責,對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土地督察機構的建立,將為強化土地管理職權、確保監督檢查效果提供組織保證。尤為重要的是,在監督檢查中,隨時可能啟動的『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這一土地管理『核武器』,可以充分發揮威懾作用,必將促進土地執法監察體制更加完善、監督檢查職權更加到位。
三是強化部門職責。《通知》要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和方針政策,凡不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嚴格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在以往的工作實踐中,絕大多數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能夠認真履行職責,依法辦事的。但是,置法律於不顧、只看當地政府領導眼色行事、幫助想『歪點子』、出『餿主意』、打『小算盤』等現象也時有發生。《通知》重申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依法行政,對土地利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就是針對這樣一些實際情況,進一步規范和強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盡的職責。最近國土資源部和監察部發布的對五起公開調查的土地違法案件的處理結果,其中三名責任人屬於或者曾經屬於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其中,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因對鄭州市違法批准征收佔用土地建設龍子湖高校園區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而使當值主要領導受到行政處分,這在全國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歷史上尚屬首次。
四是嚴懲土地違法行為。《通知》強調,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嚴格實行問責制,嚴肅懲處非法批准征收、佔用土地等七種性質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對於與政府有關的土地違法行為,不再拘泥於原有的責任追究條款,無需在查找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文件批示上兜圈子,通過問責即可追究有關地方政府、有關領導的責任。鄭州市違法批准征收佔用土地建設龍子湖高校園區一案,就屬於《通知》中列舉的非法批准征收、佔用土地的一起典型案例。這起案件被國務院定性為:河南省政府對國家治理整頓土地市場和嚴把土地供應『閘門』的決策執行不力,有關負責人明示或默許違法批准征收佔用土地,並決定對兩名副省級領導乾部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這是自《通知》發出後,因省級政府對中央的相關決策執行不力,有關負責人明示或默許非法批准征收佔用土地,而追究副省級領導乾部黨紀責任的首起土地違法案件。這預示著今後發生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論涉及誰,都將依法受到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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