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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何前“腐”後繼
法律制度體系不健全多頭管理難有效監督
“以上6個環節的商業賄賂,都有着共同的特點。一是手法隱蔽,招投標過程中的陪標、串標,材料商的回扣,分包人的行賄都是在私下進行的,是場外交易。二是形式模糊,由於法律法規不健全,加之一些商業賄賂是通過勞務費、車船費、設計費等形式出現的,是否構成商業賄賂很難把握。”這位資深人士分析說,其造成的危害也是一樣的,直接導致工程成本虛高,最終轉嫁到業主或消費者身上,大大加重了消費者負擔,成爲孳生腐敗行爲和經濟犯罪的溫牀。
那麼,是什麼造就了工程建設領域的黑幕重重?江蘇省紀委駐省建設廳紀檢組組長張寧寧對此有過專門的研究。他認爲,應當從工程建設領域的制度、體制、機制上進行分析。
“首先是工程建設市場的法律制度體系還不健全。對有形建築市場的運行和管理目前仍無法可依,場外交易的現象依然存在。”張寧寧說,以招標投標法爲例,該法對招標投標一些環節缺乏強制性規定,爲一些人爲調控因素提供了活動“空間”,缺少責任約束和追究制度。加之政府部門對國有資金監管不力,以至國有資產流失,追究不到責任人,風險也無人承擔,這就爲腐敗現象的產生提供了機會和條件,出現“建一幢樓,倒一批人”、“工程上馬,幹部下馬”的現象。
“一些政府部門集工程立項、資金、招投標、建設、監管、使用於一體,既當業主,又當管理者,是造成腐敗現象層出不窮,腐敗分子‘前腐後繼’的體制原因。”張寧寧說,另外,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管由多個部門負責,這種多頭管理的格局,使工程招標投標條塊分割、各自爲政、地方保護、部門分割的問題比較突出,難以形成統一有效的監督管理。“而且,對工程建設監督管理的機制也還不完善。行政管理事務透明度不高,缺少社會監督,導致監督管理的力量薄弱,監管很難到位。”
如何對症下藥
完善法律法規堵塞漏洞形成合力治理商業賄賂
“一定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堵塞漏洞。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也有待加強。”在前不久公佈全國建設系統20起商業賄賂違法犯罪典型案例的新聞發佈會上,建設部副部長、建設部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副組長劉志峯曾大聲呼籲。
對於如何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的商業賄賂,張寧寧也有過一些思考,“不斷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是關鍵。”
張寧寧認爲,僅就招投標和規劃許可兩個環節來說,除了要展開執法檢查外,還得不斷完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要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由裁量權。
張寧寧說,這就要求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公開審批程序,簡化和規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同時,要加強審批許可後的監督檢查。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規範執法程序,把崗位責職分解落實到個人,強化監督約束,評議考覈和責任追究。
“還要加強對權力行使的制約和監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張寧寧說,重點要加強對各級領導班子成員和負責資質資格審批、工程管理、規劃審批、材料設備採購以及財務管理人員等重點崗位、重點環節的監督。
“要改革工程招投標管理體制,變多頭管理爲統一管理;要充分利用公安、檢察、工商、審計和監察等系統舉報投訴網絡的作用,拓寬發現商業賄賂案件線索的渠道……”張寧寧對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病症”一一“下藥”。
“在查處商業賄賂案件中,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與檢察、監察、司法部門,以及與外地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建立部門、地區之間有關情況通報、線索移送、案件協查和信息共享機制,形成治理商業賄賂案件的合力。”張寧寧認爲這是最重要的一招。
實際上,有關方面對此早已有深刻認識。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王建明此前就指出,治理商業賄賂是一項全局性和系統性的工作,建設部門是行業主管部門,檢察機關是執法機關,相互之間需要通力協作,攜手打擊工程建設領域的商業賄賂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