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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規定,日前市政府下發通知,批准了對全市首批323幢歷史風貌建築實施掛牌保護。
1、什麼是歷史風貌建築?那些建築可以確定為歷史風貌建築?
歷史風貌建築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人文價值,反映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築。
在我市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定為歷史風貌建築:(1)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和科學價值;(2)反映本市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3)具有異國建築風格特點;(4)著名建築師的代表作品;(5)在革命發展史上具有特殊紀念意義;(6)在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等;(7)名人故居;(8)其他具有特殊歷史意義的建築。
符合前款規定但已經滅失的建築,按原貌恢復重建的,也可以確定為歷史風貌建築。
2、歷史風貌建築的確定有那些程序?(1)建築的所有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推薦歷史風貌建築。(2)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單位、個人的推薦和歷史資料,提出歷史風貌建築的建議名單和保護等級。(3)向社會公開征求對歷史風貌建築的建議名單和保護等級意見。(4)經專家諮詢委員會評審。(5)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3、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設立、移動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的保護標志嗎?
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設立保護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或者涂抹、改動、損毀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的保護標志。
4、擅自設置或破壞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標志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擅自設置、移動或者涂抹、改動、損毀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保護標志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5、發生損害歷史風貌建築保護行為的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禁止在在歷史風貌建築屋頂、露臺、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牆懸空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擅自拆改院牆、開設門臉、改變建築內部和外部的結構、造型和風格;損壞承重結構、危害建築安全;在建築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6、歷史風貌建築修繕、裝飾裝修不符合規范和要求的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歷史風貌建築的修繕、裝飾裝修不符合技術規范、質量標准和保護圖則要求的,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7、因未及時修繕、保養,致使歷史風貌建築發生損毀危險的如何處理?
歷史風貌建築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未及時修繕、保養,致使建築發生損毀危險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督促限期搶救修繕;拒不搶救修繕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專業單位代為搶救修繕,所需合理費用由建築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承擔。
8、未經審定修繕、裝飾裝修歷史風貌建築的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歷史風貌建築修繕、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方案未報送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定擅自施工的,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9、擅自遷移、拆除歷史風貌建築的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擅自遷移、拆除歷史風貌建築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0、擅自改變歷史風貌建築使用用途的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擅自改變歷史風貌建築使用用途的,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1、行政管理人員在歷史風貌建築保護管理中發生了違法行為如何處理?
房地產、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公安、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審批權限、不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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