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四、服務到不到位誰說了算
日前,北京非常宿捨的一名業主向法院起訴該小區的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認為物業公司應對小區衛生差、秩序混亂、色情服務小廣告滿天飛等問題負責。業主出具了照片、VCD、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據,卻還是敗訴了。法官的理由仍然是業主們的證據不充分。
服務怎麼叫到位?由物業公司單方起草的合同通常都沒有詳細的約定。比如保安的24小時巡邏,是20分鍾巡邏一次叫到位還是3個小時巡邏一次叫到位?服務標准的模糊,常常導致業主在和物業公司對簿公堂時各說各的理。而由於業主要承擔舉證責任,敗訴幾乎就是不可避免的。
律師點評:邱寶昌說,他注意到這類案件的審判結果多以業主舉證不能而敗訴。他認為在這類案件中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業主很難收集到更為充分的證據。如果訴訟制度設計上能夠適用舉證責任倒置,這個問題就會更容易解決。當然,如果法官在審理時能夠更加注重對業主提交證據的合理性的認定,例如實地到小區進行調查,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幫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實。
五、業主怎麼就沒權選聘物業公司
『我實在想不明白,為什麼連法律也拿霸道的開發商沒有辦法?』盡管在堅持了一年多的『戰斗』之後最終選擇了妥協,但陸女士仍心有不甘。
陸女士也是一名業主。2002年11月30日是陸女士喜遷新居的日子,然而讓她想不到的是,開發商竟然以未通過驗收的假備案表作為竣工依據,欺騙業主收房。知道真相後,陸女士和大部分業主提出,等備案完成後再辦理入住。但與開發商同屬一家的物業公司拒絕了業主們的要求。物業公司拒絕透露備案表的辦理情況,並要求業主必須按合同約定的入住時間交付物業費、暖氣費等費用,在已經擬定好的物業協議上簽名。業主們發現,這個樓盤還存在一系列和原來約定不符的問題:開發商在合同裡承諾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但是小區至今沒有圍牆,管理十分混亂;合同規定IC卡雙路供電是交房條件,可是開發商至今還在使用臨時施工用電,沒有電表;……
這樣一拖幾個月,業主們無奈拿起法律武器,但依然無濟於事。雙方僵持了一年時間。就在這一年中,很多參與訴訟的業主由於各種原因,被迫按開發商的要求交付了各種費用並退出訴訟,最後只剩下40餘位業主『繼續戰斗』。
由於開發商實際取得竣工備案表的時間是2002年12月底,法院以開發商延遲交房為由,判令開發商賠償業主損失,並盡快協助業主入住。當業主們拿著判決書去收房時,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仍要求業主按他們提出的條件辦理入住。業主們被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於是更為尷尬的事情出現了。2003年12月2日,40餘位業主得到法院通知前去領取鑰匙。就在業主們高興地拿著鑰匙奔向自己新家的時候,物業公司竟然組織了幾十名保安阻擋大家,聲稱不交錢別想進去。
律師點評:胡密珍說,開發商享有指定物業公司、確定物業管理收費數額的權利,卻不承擔任何義務;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開發商和與物業公司擬定,沒有體現業主的意志,業主只能被動接受,以致物業公司提供服務不符合要求、侵害業主權益時,卻很難受到制約和懲罰;業主承擔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卻不享有基本的選擇服務者(物業公司)和協商物業費用的權利。
六、業委會成員雷鋒能當多久
銀楓家園業主委員會主任北野說:『自從我被選任為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後,每個月的電話費比以前平均多出了100多元,3年下來,我為業主服務的電話費就高達好幾千元,其他的精力等損耗都還沒算。』他說,有時就算你為大家服務了,小區仍有業主說你沒好好乾事,這實在讓人傷心。『業主委員會很多時候很尷尬,義務服務精力有限,如果要求報酬,這筆錢由誰來出、出多少,都沒有先例,也難以平衡。』他說。
專家點評:業界知名維權人士、朝陽園業主委員會主任舒可心感嘆,很多小區業主委員會沒有辦公經費,委員們都是義務擔任,沒有報酬,而身邊的誘惑又太多,所以很容易出問題。舒可心舉例說,有家物業公司曾表示給他6位數的報酬,讓他換掉小區的物業公司。他表示,為了能夠抵制類似誘惑,朝陽園業主委員會規定其公章不准放在委員或主任手裡,而全部由秘書保管,要經過絕大多數的委員開會同意後方可使用。『如果沒有更多人願意義務服務,如果一些人是出於某種利益而競選業主委員會成員,那麼業主所說的腐敗現象就可能是存在的。』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